可燃氣體檢測(報警)安全管理規定
1、應用可燃氣體報警器(探頭)監控站內調壓間及運營管道、管道附件和調壓設施的可燃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,是預防爆炸和窒息事故的重要手段,為了加強對檢漏儀、報警器的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規定。
2、報警器(探頭)的安裝率、使用率、完好率應達到。
3、報警器(探頭)的功能、結構、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,達到安裝現場及現場檢測所要求的防爆等級。技術先進,質量穩定,反應靈敏,便于維修,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,受溫度、濕度影響小,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。
4、安全管理部門,使用部門要認真制定報警器(探頭)的管理、檢查、報廢、更新、停用及驗收制度,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,維修保養和檢修制度。
5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,新增報警器(探頭)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,負責報警器年(季)度檢修措施計劃的制定,運行狀況的檢查,以及報警器的維修和保養。
6、安全管理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(探頭)的審查和投用前的驗收檢查,負責對現有報警器(探頭)拆除、停用、臨時停用的審核和備案,負責對報警器(探頭)設計、安裝、投用、管理、維修工作的監督。
7、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報警器(探頭)的性能、原理,并能熟練操作。
8、在報警器(探頭)使用和管理中,由于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公司和個人,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。